一、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
1. 主要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納稅人照護3歲以下嬰幼兒子女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嬰幼兒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2. 扣除方式
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3. 時間規定
從嬰幼兒出生的當月至年滿三周歲的前一個月。
4. 享受主體
嬰幼兒監護人:包括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比照執行。
5. 享受環節
既可在工資、薪金預扣預繳階段扣除,也可在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享受。
6. 信息填報
納稅人可以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或紙質《扣除信息表》填報子女信息。
①證件類型可選擇“出生醫學證明”,填寫相應編號和嬰幼兒出生時間;
②嬰幼兒已被賦予居民身份證號碼的,證件類型也可選擇“居民身份證”,填寫身份證號碼和嬰幼兒出生時間;
③嬰幼兒名下是中國護照、外國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身份證件信息,也可作為填報證件。
7. 具體可查看:
《國務院關于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

二、個人養老金遞延納稅優惠
1. 主要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個人養老金先行城市對個人養老金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2. 繳費環節
個人向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繳費,按照120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據實扣除。
3. 投資環節
計入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4.領取環節
個人領取的個人養老金,不并入綜合所得,單獨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繳納的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備注:個人養老金先行城市名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另行發布。上海市、福建省、蘇州工業園區等已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自2022年1月1日起統一按照本公告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5. 具體可查看: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養老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4號)
三、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優惠
1. 主要內容
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
2. 時間規定
出售現住房的時間,以納稅人出售住房時個人所得稅完稅時間為準。
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購買住房時間以納稅人購房時契稅的完稅時間或不動產權證載明的登記時間為準;新購住房為新房的,購買住房時間以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房屋交易合同備案的時間為準。
3. 地點規定
納稅人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一城市范圍內。
同一城市范圍是指同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全部行政區劃范圍。
4. 產權規定
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稅人與新購住房之間須直接相關,應為新購住房產權人或產權人之一。
5. 退稅金額
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退稅金額=現住房轉讓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退稅金額=(新購住房金額÷現住房轉讓金額)×現住房轉讓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6. 具體可查看:
①《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0號)
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
四、法律援助補貼稅收優惠
1. 主要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對法律援助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規定獲得的法律援助補貼,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2. 申報要求
法律援助機構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補貼時,應當為獲得補貼的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免稅申報。
3. 其他規定
法律援助機構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群團組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規定為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免稅申報,并將法律援助補貼獲得人員的相關信息報送司法行政部門。
4. 具體可查看: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法律援助補貼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5號)
五、內地投資者投資香港交易型開放式基金個人所得稅優惠
1. 主要內容
交易型開放式基金(ETF)納入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后,適用現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
2. 具體可查看:
①《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后適用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22年第24號)
②《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25號)
③《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93號)
六、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優惠
1. 主要內容
對在廣東省內取得所得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及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提高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
①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綜合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90%的個人所得稅。
②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部分,按應納稅額減征90%的個人所得稅。
③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兩種及以上身份的,選擇一種身份享受減征稅收優惠,不得重復享受。
④個人減免稅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9萬元。
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
以扣除保險賠款后的實際損失額為限,給予減征應納稅所得額。減免稅額最高不超過受災當年度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的90%。
2. 施行時間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3. 具體可查看: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廣東省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