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則新聞被熱議:
深圳某公司發布《關于嚴格執行加班制度的公告》,要求員工每月加班時長必須達到30個小時,每天加班到20時30分給予最高20元餐補;加班未到30個小時,員工需向公司樂捐300元。
這項規定明顯是不合法的,近期,全國各省市都在加大對超時加班問題的整治力度。
而且為進一步明確工時及加班工資法律適用標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超時加班典型案例。
隨著國家政策的變化,在日常工作中企業容易在工作時間設定、加班工資計算中踩坑,HR務必關注!
緊跟最新情況,及時做出調整,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自2022年3月份以來,北京、山東、安徽、河南、廣西、青海、湖南、湖北、江西等多個省份人社部門宣布,集中排查整治超時加班問題。
近期,北京市人社局發布關于向社會公布2022年第一批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公告,其中,兩家公司因為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被罰。

公告中提到,兩家公司都因為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36小時被處罰并提出警告,其中一家公司被處罰高達17000元的罰款。
這里給大家科普一下超時加班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這兩家公司被罰的原因主要是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36小時。這違反了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遭遇超時加班如何舉報?
目前,北京、山東、安徽、河南、廣西、青海、湖南、湖北、江西等多個省份正在集中排查整治超時加班問題。如果勞動者遭遇了超時加班,該如何舉報呢?
其中,北京市人社局表示,暢通12333熱線咨詢電話、現場舉報投訴窗口、郵件、網絡等舉報投訴渠道,對涉及超時加班問題第一時間受理處置。
先來看一下勞動法對于加班的定義:
所謂加班,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是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對于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來說,凡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都應當算為加班。
加班有時間限制嗎?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也就是說,公司每月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員工加班,但是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這個時間范圍則違反了勞動法。

加班工資應該怎么算?
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我們國現目前的法定休假日為: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這里會有人問,那摸魚式加班算加班嗎?應不應該給加班費?
加班的本質是為了認真完成工作!但最近網上出現了一個新名詞:摸魚式加班。即“唯時長論”“坐班不做事”“領導不走我不走”。
根據法律法規來看,摸魚式加班還是算加班,但是HR可以通過加班審批制度規范員工加班行為,只有經審批的延時工作才屬于加班。
如果勞動者未經審批而自行延時工作,不能被認定為加班。如果提出審批,則需要詳細說明加班的工作內容,得到老板的批準認可后才能算作加班。
